医疗纠纷:医院误诊致病情加重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覃露律师
2011年4月6日,林某因呕吐、胸闷、意识丧失摔倒被送至北京某医院急诊就诊,后入院治疗。2013年1月,林某在长期治疗后死于该医院。林某家属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主张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其对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林某死亡原因为小叶性肺炎伴多脏器萎缩,功能衰竭,其中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在导致林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参与度数值为40%-60%。最终法院判令该医院构成侵权,对林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此后,该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主张林某住院两年期间仅交纳医疗费4万元,尚拖欠医疗费134万元,医院在其住院期间曾与其商量解除医疗服务合同,但家属拒不同意,现林某已经去世,要求其家属负担全部医疗费。
【法院判决】
医院对林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林某家属承担40%的医疗费用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医方的行医宗旨即一切以病人的健康为使命。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均应以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作为首要判定标准。只有对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住院治疗已无必要,即使合同解除也并不损害患者健康,医院才可以以其长期拖欠医疗费为由解除医疗服务合同。而对于患病未愈,尤其是一旦出院即面临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医院不得因其拖欠医疗费为由而随意解除合同。
本案中,林某入院时病情已较为危重,虽然其在两年住院期间仅交纳了4万元医疗费,尚拖欠巨额费用,但在其病情较重、家属亦不同意出院的情况下,医院不能单方解除医疗服务合同,责令其出院,只能进行积极治疗。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病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是不合理的。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项赔偿比例。因此,在本案所涉及的前一个诉讼,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法院生效判决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考虑到林某自身的病情发展亦是导致其死亡结果不可缺少的因素,最终认定由该而不是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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