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王永远律师
【案情】
孙某在沈阳某机械厂从事抛光工作,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沈阳某机械厂于2013年9月29日为孙某投保了一份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孙某的工作由被申请人单位抛光二车间的承包人赵某安排,并受赵某的劳动管理,沈阳某机械厂以现金形式按月向孙某发放工资。2014年8月18日17时许,孙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大队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索赔】
孙某的妻子王某找到本人,本人了解案情后并仔细观看了其提供的材料,向其做了全面分析。王某决定就孙某死亡一事全面委托本人向交通事故肇事人赵某及沈阳某机械厂提出索赔。本人就案情分析如下:孙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亡,依法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可以获得工亡赔偿也可以或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因为肇事人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到法院后,本人代理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孙某系农村户口,但本人发现孙某2007年9月就在沈阳市浑南区祝家街道附近居住,而祝家村已于2010年3月完成村改社区工作,故王某可以按照城镇标准索赔,并指导王某收集了相关证据,最后按照城镇标准进行索赔。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人赵某达成和解,在保险正常理赔的基础上赵某领完给付王某7万元,王某对赵某表示谅解。后该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赔偿王某医疗费2616元.54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424065.36元(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于工伤赔偿,因为孙某与沈阳某机械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对孙某工作情况了解很少,收集孙某工作的证据难度很大。本人并没有急于启动法律程序,而是先指导王某收集证据,大概经过一个多月后,王某在本人的指导下收集了大量证据,经过证据整合,本人这些证据能够形成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工伤赔偿程序复杂,我向王某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后本人向沈阳某机械厂发送律师函,询问对方是否同意调解。后双方因为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没有调解成功正式启动法律程序。本人先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能先行确认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确认孙某与沈阳某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工伤认定,后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为工伤。为了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本人决定不等工伤认定的复议期、起诉期过了先行提起仲裁索要工亡赔偿,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案子直接起诉到法院。在这过程中,沈阳某机械厂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实际上只为拖延时间而已。后来该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沈阳市某机械厂分三期给付王某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39万元。
综上,在本律师(王永远律师)的努力下,王某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工亡赔偿双重赔偿。本案从接受委托到案件结束历时大概两年半的时间,是王永远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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