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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常不知去向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何龙律师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案件事实:被告经常不知去向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对我打骂,经常以各种理由离家不知去向,对家庭不尽义务。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以上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XXXX年X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虽然现双方分居一月有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的规定,双方之间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真正破裂的程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原告以不尽义务起诉离婚结果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起诉离婚,双方之间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再者,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现婚生子未满周岁,日常生活需要父母的照顾,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抚育婚生子健康成长,且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经过双方的化解不是没有消除的可能,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不准离婚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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