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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实施家暴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何龙律师
案例简介:男方实施家暴

郭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刘小某。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美的微波炉一台,海尔彩色电视一台,防盗门一个,热水器一个。另外,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住房。郭某以刘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刘某离婚,女儿刘小某归其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支付赔偿金,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  

法院判决:家暴方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刘某曾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郭某。为此,郭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亦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子女抚育问题,本院尊重子女的意见。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及郭某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分割。因刘某实施家庭暴力,郭某要求刘某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酌情判处。另郭某要求刘某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因郭某有劳动能力,且刘某名下亦无住房,故郭某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男方实施家暴,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本案中,郭某与刘某原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因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而且刘某曾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法律规定,对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刘某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刘某具有过错,应当向郭某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定。另外,因刘某名下并无住房,而郭某具有劳动能力,郭某要求刘某支付生活费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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