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个人借债 离婚不离家要共同还款
发布日期:2018-11-30 作者:马俊哲律师
离婚后,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发生的债务就再与对方无任何关系。然而如果存在对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如果离婚后一方向他人借款,对方是否也就没有偿还义务呢?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狗蛋与小芳共同偿还原告狗剩借款本金85000元。
案情概述
被告狗蛋与被告小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虽结婚多年,但是由于性格不和,且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2年8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不久后,离婚的消息被8岁的儿子小张发觉,并进行哭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最后双方妥协,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像往常一样共同生活。2013年5月9日,被告狗蛋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狗剩借款85000,并为其出据欠条一份。后因被告狗蛋生意经营不景气,致使其无力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但狗蛋都是以为无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狗剩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狗蛋和小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自2013年5月9日计算至2014年6月5日)。
狗蛋答辩理由
在诉讼中,被告狗蛋虽承认欠款事实,但是认为这款与前妻小芳并无关系,因为二人已经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而该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此款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我个人来承担,故不应把小芳列为共同被告。被告小芳辩称,离婚后虽然仍与被告狗蛋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被告狗蛋借这笔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另外,共同生活期间所有支出均是由我个人负担,我有正式工作,有固定的收入。
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部分的主张,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5000元。同时还查明,被告狗蛋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小芳使用,并多次到银行取款,且二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判决理由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狗剩与被告狗蛋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被告狗蛋应偿还其向狗剩所借的款项。被告狗蛋虽然与小芳于2012年离婚,双方也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被告狗蛋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小芳使用,小芳也多次用狗蛋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且二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狗剩无法知晓二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原告狗剩才向被告狗蛋提供借款,故小芳在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故对二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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