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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的劳动合同问题

发布日期:2018-11-29    作者:赵双剑律师
目前,我国大多数经营实体采取公司制参与市场活动,公司中有小部分人员属于高管,也就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指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法律上有特别的规定。
《公司法》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中“……在未经西安裕民毛纺有限公司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西安毛纺厂单方调整董事、撤换鱼俊智副总经理职务,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因而是无效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1条:“……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管理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条:“……实施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从上述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高管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一旦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条款无效,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其他人员适用工资待遇,会切实影响到自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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