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应该达到一定程度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07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宋某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与被告的父母相处不好,致夫妻产生矛盾而感情不和。原告在认为被告有不珍惜夫妻感情的行为后双方的矛盾加剧,经常争吵打闹。被告于2017年8月起诉与原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没有悔改之意。2018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起诉,原告撤诉后被告仍然没有和好之意。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原被告离婚。姚志斗律师观点:原告与被告虽然婚姻关系合法,但是双方在婚内没有处理好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没有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原被告三次起诉离婚,虽然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但是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和好,且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则据此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没有修复的可能。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求,应予以支持。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案件结果: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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