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分析:法律怎么规定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爷爷奶奶对孙子有无探视权?
发布日期:2018-11-26 作者:万文志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 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本案中,被告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认为探望孙子是无可非议的,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 的监护权,违反了新《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是正确的。
[基本案情]
原告候某某与两被告之子钱某于2010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2011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候某某与钱某于2012年9月11日离婚,钱某某由候某某抚养,钱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候某某处看望孙子。2013年初,候某某再婚后,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钱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候某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钱某某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钱某某吃。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 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受案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系被告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 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候某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作了如下判决:被告钱某、魏某今后未经原告候某某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钱某某。-海耀律师万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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