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协议离婚 子女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父母探望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丁嫣律师
朱某(女,12岁)系陆某与朱某某的婚生女。2012年3月2日,朱某某与陆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将南京市江宁区一别墅产权人变更为陆某、朱某;陆某负责抚养朱某至18周岁,并在朱某成年之前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中朱某的份额;据前款约定,朱某某无需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被告朱某某未支付过抚养费,也一直未探望过原告朱某。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诉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与陆某在协议离婚时,以别墅产权应占份额作为替代一次性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应视为被告己经完成了其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且价值明显较高,足以满足朱某实际生活、学习需求,且仅过一年多,朱某的生活需要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故朱某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自离婚后一直未探望过朱某,给朱某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故对于朱某要求被告探望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等因素合理确定。目前以被告每年来宁探望女儿两次,朱某每年两次由母亲陪同到北京(被告住处)让被告探望为宜。
律师说法:父母协议离婚,子女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父母探望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方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子女是不仅仅是父母与子女的见面和团聚,更是父母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及学习情况的过程,是父母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和精神抚慰的过程,也是让女感受父母关爱促进自身健康成长的过程。因此,探望也应当纳入抚养和教育的范畴。本案朱某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实属情理之中,父亲关爱和教导对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替代。尽管在朱某某与朱某母亲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朱某某对朱某予以探望的相关内容,但朱某获得父亲的关爱和探望,乃是未成年子女理应享有的一项天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并不因离婚协议中未予约定而消失。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