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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美国男子的涉外婚姻调解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苟小明律师
案情简介
高某与美国人V某在2008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之后一直居住在中国成都市,后因为二人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婚后交流障碍,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等问题,两人夫妻感情破裂,故高某诉讼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高某承担。

辩护思路

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两人婚后长期生活在中国,从律师的角度这个案件当然可以有中国法院管辖。
两人因为生活和文化背景不同,感情薄弱,交流障碍,也是符合中国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决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高某承担。

办案心得

不同的文化和家庭背景,容易导致婚姻关系出现问题。人们在选择涉外婚姻时应当谨慎,聘请专业的律师处理相比较委托非专业的人士来处理要高效、快捷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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