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案例】夫妻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待遇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万文志律师
甲在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同乙不定时发生性行为并导致乙怀孕产子。孩子出生之后,甲乙便断了联系,由乙方单独抚养孩子,2年之后,乙将甲告上法庭,主张由被告甲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自己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与原告发生两性关系并致原告怀孕生子实属错误,虽然原、被告双方不以夫妻名义,但并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双方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视为同居关系,但原、被告违反了我国的公序良俗的道德规范,其行为和后果双方均应负责,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有与婚生子同等的待遇。诉讼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
某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违背了道德规范的婚外性行为,是错误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他们对其错误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 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 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孩子的生父或生母都有抚养这个孩子 的责任。双方对子女抚养和探视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虽然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是他们并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按同居关系处理。-海耀律师万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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