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马俊哲律师
【案情概述】
2010年8月23日,原告狗蛋经他人介绍与自称为“小花”的被告相识,于2010年10月11日在天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后,小花以回家置办嫁妆为由向原告狗蛋要了7900元,但其拿钱后,再也没有回头,打电话也不接,狗蛋到小花的娘家也找不见人,两年来杳无音信。从相识至今两人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小孩。狗蛋于2011年3月4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将此案作为诈骗案立案调查。2013年2月4日,原告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获悉:小花不但与原告登记结婚,而且于2009年12月21日与吴某在番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3月5日又与黎某在登记结婚。狗蛋认为小花的行为不但涉嫌诈骗,同时也涉嫌重婚,狗蛋于201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小花的婚姻无效。经法院查证,小花用于登记的身份证系伪造,遂驳回狗蛋的诉讼请求,并告知狗蛋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案件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受理狗蛋的离婚诉讼,狗蛋起诉小花,有明确的被告、有相应的证据(结婚证)、有合理的诉讼请求(离婚),在小花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依法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狗蛋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为小花身份证系伪造,其人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婚姻关系自然无法存在,所以该婚姻自始至终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狗蛋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狗蛋作为一般公民,很难识别小花的身份证系伪造,而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婚姻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
【评论分析】
小编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所以依法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对“小花”的身份证进行合理的审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故狗蛋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经验总结】
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对方可能涉嫌诈骗,此时应及时向警方报案。同时如果想要解除这段婚姻,不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而应该向县区级民政局的上一级或者与之平级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胜诉后就可以结婚而不用担心重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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