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孕期间 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7月22 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者均系初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偶尔打闹,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2003年9月份,原告怀孕。 2004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2004年5月9日原告赵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认为婚后不久,双方能和睦相处,怀孕后,被告郭某不愿意要小孩,双方开始产生分歧。怀孕五个月,被告郭某要求原告做人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郭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赵某离婚。并认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结婚过于仓促,彼此了解不够,缺乏信任感,并因原告方婚后每月总要外出几天不回家,造成误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也无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可以起诉离婚 子女抚养问题另行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和好无效。在原告赵某怀孕九个月尚未分娩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郭某同意离婚原告赵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双方离婚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并且该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告知原、被告胎儿出生后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律师说法:怀孕妇女可以起诉离婚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娃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 该条规定是从法律上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娃振后的一定期限内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 "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期限内起诉离婚 ' 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