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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多年诉离婚 丈夫能否向其索要女儿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8-11-20    作者:赵双剑律师
今年36岁的何某某是江油市某镇农妇,1998年12月与当地村民杨某某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小杨。2004年2月,何某某外出打工,离家后就断绝了与杨某某父女的一切联系。杨某某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妻子,但一直没有联系上,杨某某从此独自和女儿生活。今年2月,何某某返回娘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前对杨某某缺乏了解,婚后杨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打骂她,她被迫外出打工,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她与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小杨今后由她抚养,由杨某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并要求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妻子须补偿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外出近12年,与杨某某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何某某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子女长期随被告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杨某某生活,故应该由杨某某抚养子女,由何某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杨某某要求何某某补偿子女抚养费的请求,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但杨某某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小杨由被告抚养,何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自2005年1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其中截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之后每月25日前付清;驳回何某某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子离家多年诉离婚,丈夫能否向其索要女儿抚养费
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结婚或离婚,但作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本案中,何某某外出近12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故应当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持杨某某要求何某某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子女长期随杨某某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杨某某生活,故应该由杨某某抚养子女,由何某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杨某某要求何某某补偿子女抚养费的请求,符合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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