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的认定,未必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8-11-20 作者:怀向阳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程某与吴某于2015年共同向袁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约定2017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程某与吴某在约定的还款日期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袁某遂将程某、程某的妻子(下称程妻)、吴某、吴某的妻子(下称吴妻)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共同偿还借款。程妻遂委托怀向阳团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过程。
【承办过程】
团队律师集合本案现有证据,即原告出示的借条,认为本案涉及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程某与吴某是共同借款人,均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借条中并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该笔借款被用于共同经营活动,也无法明确区分出各自用了多少。同一笔借款,不能既用于程某的家庭生活,又用于吴某的家庭生活,所以无法区分两个家庭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比例。若认定为是两对夫妻的共同债务,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
第二,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这里的“以个人名义”应当只针对于夫妻一方而言,不应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举债的情况。充其量在债务人之间能够分清份额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债务人应承担的部分为共同债务,可以类推适用第24条。
第三,根据2018年最高院出台的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但本案中,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程某与吴某借款是为了日常家庭生活,故该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争议双方对本案事实不存在争议,仅就该笔债务的性质存在分歧。法院综合分析双方意见,认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不应直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程某和吴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驳回原告袁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怀向阳律师认为,如果几个借款人共同举债,各自承担份额的,且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应当由各对夫妻对各自对应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没有区分份额的共同债务,首先应当推定为几个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仅用于借款人之间,要求各自配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妥当的。只有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借款确实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配偶知情或追认的,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结合实际、生活常理,灵活运用法律,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保护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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