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军人取得一次性费用对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发布日期:2018-11-19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离婚后军人取得一次性费用,对方可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但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事实上都是存在的,只不过需要在转业或复员时进行最后结算而已。因此,不能以军人在离婚时没有实际占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为由否定军人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故对原告高某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主择业费等费用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0749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军人取得一次性费用,对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军人因为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事实上都是存在的只在军人复原或专业时才发给军人,同时应考虑到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因此这部分财产配偶即使离婚后也可以要求分割。因此,在案件中,鄢某从部队转业获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时间虽然是在离婚后,但这部分费用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可期待的利益,依据前述的分析,离婚后,高某可以主张分割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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