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的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于2016年8月17日调解离婚后,原告对被告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年××月××日生育的次女王某乙的亲属关系产生怀疑,便于2016年9月3日申请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本次鉴定不支持王某甲是王某乙的生物学父亲"。此次鉴定结果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已无端为被告抚养女儿所付出的费用感到悲哀;原告为了讨回无端为被告抚养女儿所支出的费用,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生养抚育王某乙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姚志斗律师观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严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孩子即王某乙。现原告王某甲举证证明王某乙不是其亲生女儿,原告严某未举证予以反驳,故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即其没有抚养王某乙的法定义务。被告严某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王某甲已承担抚养王某乙而支出的费用。因被告严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孩子,给原告王某甲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原告王某甲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损害状况,考虑其给付能力等因素,应酌情赔偿。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案件结果: 一、被告严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甲分娩、检查、住院费3339.7元,超生罚款费8000元,分娩期间的护理、营养费1500元,王某乙三学期的学费2800元,鉴定费2250元,抚养费41107.53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5000元,共计73997.23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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