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生活困难时支付赡养费数额的酌情判定
发布日期:2018-11-09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利某1现以慢性病且收入微薄为由,其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及选择赡养方式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故利某1要求利某2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据现有证据,利某1有养老金、养老补贴及租金收入等一定数额的稳定经济来源及固定的住所,但其年龄过大确需人实际照顾;另一方面,利某2提交证据显示其有疾病等事实,其支付能力亦需考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案件结果:
一、利某2自二○一八年十月起每月支付利某1赡养费三百元。
二、驳回原告利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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