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怀孕发现男友已结婚 索名誉损失费能否成功
发布日期:2018-11-07 作者:何龙律师
2010 年底,黄某认识了比自己大5岁的黄某林。2012 年初,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9月,黄某怀孕了,当她将这个喜讯告诉黄某林时,黄某林却要求她打掉孩子。黄某多次要求生下孩子,黄某林这才告诉她自己已经结婚生子。可考虑到腹中胎儿已有5个月大,最终她还是决定生下这个孩子。2013年5月底,黄某生下个女孩。孩子出生后,黄某林不仅不支付医疗费,对孩子的生活费也分文未付,这让黄某十分伤心。黄某将黄某林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某林赔偿名誉损失费 5 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行为均属社会道德范畴
因黄某林否认与黄某的女儿小黄存在亲子关系,2014年3月,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最终确认,黄某林与小黄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法院认为,黄某主张黄某林隐瞒其已婚的身份,采取欺骗的方式与她交往,并导致她怀孕,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但从他们之间的关系来看,首先,黄某并未举证证实黄某林存在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其次,即使黄某林存在隐瞒婚姻状况,但他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黄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再次,他们自愿发生男女关系,实际上他们双方的行为均属于社会道德评价的范畴,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所以,黄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未婚妈妈怀孕发现男友已结婚,索名誉损失费能否成功
对于黄某而言,黄某林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仅涉及道德问题。即使黄某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但黄某林的行为不具有侵权行为,因此黄某林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为侮辱、诽谤等其他行为。黄某并未举证证实黄某林存在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即使黄某林存在隐瞒婚姻状况,但他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黄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再次,他们自愿发生男女关系,实际上他们双方的行为均属于社会道德评价的范畴,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对“未婚妈妈怀孕发现男友已结婚,索名誉损失费能否成功?”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来源:法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