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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应该何时提出?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2112日原、被告双方建立婚姻关系,20153月原告在被告手机账号云空间中发现了被告与其他男性的短信来往,内容证实被告多次出轨的事实,201562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造成原告心里创伤,遂诉至法院,201874日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20156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874日原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超出一年的时效限制,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驳回原马某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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