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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下落不明”,就没有办法再结婚吗?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马俊哲律师


  20186月,已苦苦等候十几年不见妻子归来的刘某终于忍无可忍,向居住地花都区人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他与凌某的婚姻关系。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二十年前,刘某与凌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便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就生育了共同之子,可就在小孩还未满十个月,凌某便同他人外出务工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2003年凌某的户口被派出所注销。为了解除他与凌某的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亲自去凌某原户籍地调查了解,确认凌某至今下落不明。按照法律程序要求,依法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凌某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其到法院参加开庭。但法定期限届满后,凌某仍杳无音讯,也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经缺席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离婚的两种情形为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本案中,虽然被告凌某户口被注销,但是该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的解除。被告虽然已经失踪多年,但是目前无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已经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旧存在。原告与被告从1992年以来分居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法院依法再次通过报纸公告判决书。日前,在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至此刘某的离婚手续终于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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