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精神病打人后的责任该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8-10-29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2月23日,原告在新抚区商业城附近行走时,被告儿子朱家争将原告打伤。新抚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后,因朱家争患有精神疾病,决定撤销案件。原告伤后住院就医抚顺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付治疗费3529.28元。支付抚顺老迟大夫正骨医院药费和检查费2740元。购买拐杖、气垫、床、轮椅等物品支付3060元。原告伤情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3000元。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支付1400元鉴定费。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赔偿以上费用。姚志斗律师观点:被告儿子朱家争将原告打伤,其作为精神病患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应由被告朱家争父亲承担监护责任,由其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案件结果: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赔偿原告詹某某经济损失39978.78元(医疗费6269.28元、残疾器具费3060元、护理费3513元、营养费240元、残疾赔偿金17496.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4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