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假冒女性进行一夜情诈骗的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0-22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XXX,男,19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安阳县人,住安阳县,无业。2017年11月15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二、审理经过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刑诉(2018)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XXX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7年9月2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徐XXXXX通过女性图片头像、设置性别为女性的微信号和太谷县被害人韩XXXXX聊天,谎称自己是山西农业大学女学生,以视频聊天约会等为由多次让被害人韩XXXXX给其发红包和转账。被害人韩XXXXX要求退钱时,被告人徐XXXXX以再给打钱就返还所有钱为由,骗被害人韩XXXXX继续给其转账,共骗取被害人韩XXXXX13851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未发表辩护意见。
四、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请法庭从轻处罚。是被害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主动添加女大学生而引起的。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刚满十八周岁,社会阅历不深,因其以前受过骗而行骗,且主动承认错误。3、家属积极配合,已退赔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罚金刑。
五、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9月2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徐XXXXX通过女性图片头像、设置性别为女性的微信号和太谷县被害人韩XXXXX聊天,谎称自己是山西农业大学女学生,以视频聊天约会等为由多次让被害人韩XXXXX给其发红包和转账。被害人韩XXXXX要求退钱时,被告人徐XXXXX以再给打钱就返还所有钱为由,骗被害人韩XXXXX继续给其转账,共骗取被害人韩XXXXX13851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XXXXX在家属配合下已将13851元退还被害人韩XXXXX并取得了谅解。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是:
1、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
证实:①公安机关扣押徐XXXXX作案使用的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②公安机关对徐XXXXX家属徐XXXXX主动退赔的13851元予以扣押,后依法发还被害人韩XXXXX。
2、韩XXXXX的报案材料
3、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彩页
证实:徐XXXXX使用的微信号为“×××”,头像为女性照片,昵称为“情殇!”,其微信号通讯录里有“韩XXXXX”,微信交易记录显示从2017年9月21日22时16分至9月22日7时43分共收到韩XXXXX转给其的18笔合计13851元。
4、太谷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徐XXXXX工商银行账户交易信息
证实:户名徐XXXXX,尾号为5XXXXX2的工行账户于2017年9月22日收微信零钱15107.8元。
5、韩XXXXX提供的其被骗时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实:徐XXXXX在微信中虚构称其本人叫刘XXXXX,22岁,农大学生。
6、太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因执法记录仪损坏,抓获徐XXXXX后在安阳市文泰分局讯问时视频时间显示为2008年。
7、太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
证实:2017年11月15日在河南安阳市水冶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8、被告人徐XXXXX的户籍信息
9、被害人韩XXXXX出具的谅解书
证实:2017年11月22日徐XXXXX家属积极协商并全部退赔,被害人韩XXXXX对徐XXXXX的行为表示谅解。
10、被害人韩XXXXX的陈述
证实:2017年9月18日我在手机上玩微信,通过附近的人加了一个微信号,是个女的,我看见头像的女的挺漂亮,就和这个女的聊天,对方问我约不约,称自己是山西农业大学的学生。我问对方怎么约,对方让我先发红包,我发了50元红包。对方嫌金额少,我就又给对方发了450元红包,一共是500元。但对方还是嫌红包少,我就分好几次给对方发红包,分别以1000元和2000元的金额给对方转了过去,最后一共给对方转了13850元。后来我意识到被骗了,我让对方给我退钱对方也不退,我就来报案了。我和对方视频过,对方没有说话也没有让我看到人。
11、被告人徐XXXXX的供述
证实:我在2017年9月份,用一个我设置女头像的微信,通过附近的人加好友和对方聊天,对方就会提出约会请求要和我开房约会,发生一夜情,我就同意和对方见面,但是我让他们给我发红包和转账。我最多一次骗过13000多元,其余都是50元、100元。2017年3、4月份我在太谷打工时我用对象的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微信号是×××,网名叫情殇,这个微信号我一直在用。我当时打开附近的人加了很多好友,当时没有聊天。2017年9月份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在家里玩微信,有一个网名“韩先生”的人加我,我就假装女的陪他聊天,说我是太谷的,农业大学学生。对方大概是问我有没有男朋友,想和我见一面。对方虽然没说要和我一夜情,但是我知道他要和我开房约会。我说可以,但我在超市了,想要见面就给我发个50元红包。对方给我发了红包,我又说我要买水果了,对方给我发来100元红包。对方要和我视频聊天,我说聊天可以,让他给我发红包,让他给我微信转了300元,我又说在再给我发600元凑个整,我就打开视频给他看。对方给我把钱转了过来,我就打开了视频,但是没有让摄象头对着我,我也没说话,对方就一直以为我是女生。对方没有看到我,就让我退钱。我让他给我再转500元,我给他退2000元。对方给我转来钱以后,我还是没有给他退钱,这样诱惑他让他再给我转1000元。以这样的方式我骗了他13000多元。我以前玩微信时遇到过这样的人,我就想到用同样的方式骗钱。我骗上的钱都买手机、平时消费了。我还用这样的方式骗了十几个人,但是金额都不大,都是50元、100元的,这些人的微信我都删除了。我通过骗人的微信号骗上钱后,通过我自己的微信号×××,往诈骗的微信号里转了1200元,凑够15000元后通过微信提现,提到我的工商银行卡里。
六、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通信技术,通过手机微信假扮女性骗取被害人钱财1385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XXXXX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家属配合下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上述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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