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的民事诉状
发布日期:2018-10-21 作者:乔军翔律师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
被告邵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无业。
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9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系二婚,结婚时带有一6岁女儿。婚初,原被告关系相处还较融洽,生活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均感性格差异极大,很难融洽相处,被告逐渐暴露脾气暴躁,经常无端寻衅,常为家务琐事和原告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在外面闯荡,不顾家庭和一家老小,家中的日常生活费用全凭原告一人工资维持。为此,原告为维持双方的婚姻,多次与被告沟通,让她能多照顾孩子和家里老人,被告虽口头答应,但仍我行我素。
2015年,被告不顾一家人的反对,执意一人到北京打工,期间很少与原告联系,也仅回家看望一次,时至今日,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长期分居的状态。
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前缺少充分了解,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地生活,不顾家庭,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聚少离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经诉前电话沟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经原告数次催促,迟迟不回来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综上,特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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