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限定女职工产前检查次数吗?
发布日期:2018-10-15 作者:程智华律师
某单位有一名女职工小王在怀孕后,经常性在工作时间内去医院做产前检查,其他女职工在整个孕期内只做了5次产前检查,小王却做了10次检查。请问,女职工产前检查有无规定?公司可不可以将产前检查次数限定为5次,对于超出部分的产前检查时间不计入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是预防分娩异常或并发症的有效手段。《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6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我国《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规定,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实践中,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具体执行标准。比如,江苏省南京市规定,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11次,每次半天。
因此,产前检查的次数和时间是由医疗保健机构根据相关工作规范和女职工的实际身体状况而确定,用人单位不能自行限定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次数,而应当根据医疗保健机构做出的产前检查安排,保障女职工完成检查。
此外,如果医疗保健机构安排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女职工离开工作场所参加检查,并将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或者扣发工资,而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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