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情 法院判妻子不担还款责任
发布日期:2018-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某与翁某系好友关系。2015年2月2日,临近农历春节期间,翁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380000元,双方仅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张某考虑到情况紧急且碍于朋友情面,没有要求翁某出具书面借条,当日即通过银行柜台给翁某转账380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翁某催讨借款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翁某及其妻子周某告上法庭。张某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翁某与周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翁某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周某辩称,丈夫翁某一直在外做生意,很少回家,自己对借款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翁某和周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380000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张某要求周某与翁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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