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收入老伴诉保险公司获赔17年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8-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包含胡老太17年生活费157114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656627.51元。
今年已经60岁的胡老太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虽然她自己没有收入来源,但丈夫徐老汉早年是一名熟练的泥水匠,后来年纪大了,经常在南通市区一些建筑公司承包一些小的土建工程,收入还不错。两人膝下还有一儿一女,都已成家另居,偶尔聚聚承欢膝下。但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乱了这一切。
2017年10月21日11时30分许,已近晌午时分,徐老汉离开南通市区一处在建工地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吃午饭。途中,许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所驾车辆的右前部撞上了徐老汉所驾车辆的左前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徐老汉受伤倒地,两车受损。
事故后,徐老汉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四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许某和徐老汉负事故同等责任。案涉轻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均在保险期间内。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胡老太及两名子女把肇事司机许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包含被抚养人胡老太17年生活费在内的各种经济损失合计65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胡老太刚满六十岁,身体健康,且还有两名成年子女,不属于被扶养对象,因此不同意赔偿胡老太的生活费。
一审另查明,徐老汉夫妇自2014年12月起在南通市区居住。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南通某建筑公司共向徐老汉名下的银行卡上汇入57084元,备注为南通项目,工资结算。徐老汉夫妇均未领取过企业职工养老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胡老太超过退休年龄,且未有证据证明其有生活来源,故胡老太符合被扶养人条件。
对于扶养人的认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并不因年龄因素而免除其义务,虽然事故时徐老汉也已超过退休年龄,但从其的银行卡记录能够证明徐老汉在案涉事故发生前从事一定劳动,享有一定收入以维持其日常生活,故应认定徐老汉为胡老太的扶养人,结合二人育有两个成年子女的事实,应认定扶养人为3人。对于计算年限,考虑到徐老汉的年龄状况认可17年。对于计算标准,按照扶养人标准计算。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57114元(27726×17÷3),该项损失计入死亡赔偿金。
综合考虑投保情况、双方过错程度、赔偿项目及相关计算标准,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包含胡老太17年生活费157114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656627.51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本案被扶养人及生活费赔偿年限的认定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过退休年龄但有一定生活来源的老人受害死亡后,在有其他成年子女赡养的情形下,其丧失劳动能力亦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配偶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丽介绍说,这主要涉及的是配偶是否构成被扶养人的问题。从亲属关系的定性来看,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从婚姻法这一立法目的来看,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精神上的扶助,更是经济上协助,若死者没有因突发的交通事故而死亡,对于其无收入来源的配偶必定有经济上的协助,配偶亦必然对死者有一定的经济依赖。本案中,事故时胡老太已59岁,未有证据其有其他生活来源,可以认定其为被扶养人。虽然事故时徐老汉已超过退休年龄,但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收入,可以认定徐老汉为其配偶胡老太的扶养人。
卢丽介绍说,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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