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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效力该从何日算起?

发布日期:2018-09-29    作者:孔民律师
基本案情】陈志刚与高玲彤是再婚夫妻关系,二人自200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志刚于2016年因重症肺部感染死亡。陈志刚曾有过三次婚姻,第一任配偶为秦颖,二人育有一女陈佳佳;第二任配偶为贺梦婷,陈志刚与贺梦婷未生育子女,二人于2002年登记离婚;第三任配偶高玲彤。高玲彤与其前夫马力育有一子马鑫,高玲彤与马力于2005年登记离婚,离婚时二人协议马鑫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2016年,陈佳佳以陈志刚名下1号房屋是与高玲彤结婚前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1号房屋归其所有;
被告高玲彤辩称:被继承人陈志刚因胃癌于2016年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本人应与陈佳佳依法分割遗产,但是要明确遗产范围。而且,本人认为陈佳佳提到的财产均是本人与陈志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本人具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愿意与陈佳佳分割。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自200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2年申请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登记证,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效力是否自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算。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1.被告高玲彤与被继承人陈志刚于200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已成立,二人于2012年3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后,二人的婚姻关系效力应当自2006年3月时起算。2.被继承人陈志刚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均为可继承的遗产,现其名下有房产、存款、基金、住房公积金、家具、社保退费、年终奖金等财产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陈志刚与被告高玲彤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的房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被告高玲彤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高玲彤;被告高玲彤给付原告陈佳佳房屋折价款274万元; 
【京创评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非婚同居的双方后来补办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表明,一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溯及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本案中,陈某与高某二人自2006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已于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陈某与高某的婚姻有效期间可以溯及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即同居时。涉案房屋系同居期间取得,因此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有一半权利,另一半高某及陈某之女均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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