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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情深不愿分离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时双方约定了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但是由于两姐妹从小一直和爸爸及爷爷奶奶生活,感情深厚,姐姐跟随妈妈生活五天,在参加了妹妹生日后就一直不肯回妈妈家。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变更姐姐廖子的抚养权归父亲廖军,母亲刘兰每年给付廖子抚养费7500元至廖子年满18周岁时止。

  2017年10月25日,廖军与刘兰经新干法院调解离婚,婚生长女廖子由刘兰抚养,次女廖芬由廖军抚养,抚养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刘兰在调解结束后将廖子带离。双方在离婚后第5天,因次女廖芬过生日,廖军及家人到刘兰父母家里,接廖子回家与廖芬过生日,生日过后廖子与廖军说她舍不得妹妹、舍不得爷爷奶奶他们,不想回妈妈那里生活。此后廖子就一直在廖军家里生活至今,并由廖军安排在家里上幼儿园。另查明,廖子自出生后就一直生活和居住在廖军家里,并由廖军及其父母照顾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破裂,孩子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何弥补破碎的家庭给幼小的心灵带来的伤害不容忽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前提条件是有利于该子女的健康成长。廖子自出生起就一直生活和居住在廖军家里,由廖军及其父母照顾抚养,至今已六周岁多,廖子已在廖军家里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如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确实对廖子的成长不利。父母离婚本身就已给子女带来心灵创伤,现廖子已在廖军家里读幼儿园,并与妹妹廖芬一同生活、上学及游戏,两姐妹共同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因父母离婚所造成的心灵创伤,依照现实情况,对廖子的抚养权依法予以变更归廖军,刘兰依法应当承担小孩抚养费。(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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