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婚内养老保险未处理诉请平均分割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9-06 作者:马俊哲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原告付某离婚后,发现前夫龚某和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尚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诉至法院请求平均分割。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某人民币26183.82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17年2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龚某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为52367.65元,原告提供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社保费缴纳清单予以证明,被告对该数额也予以认可。2017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养老保险费52367.65元,系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的养老保险费52367.65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双方离婚时未涉及,故对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得其中一半26183.82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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