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未尽扶助义务 诉请丈夫支付扶养费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8-08-29 作者:马俊哲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王娟 赵彩云) 91岁的丈夫瘫痪在床,因发生矛盾,85岁的妻子离家拒绝照顾,后却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每月1000元扶养费。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扶养费纠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共同的小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一直精心照顾被告,今年来由于原告年岁已高,无法正常照顾被告,被告及家人则将原告赶出家门,致使原告寄宿在其他亲人家中,无法正常生活,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整。
被告冯某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将被告的退休金全部取走,且被告的退休金无法维持被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年老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原告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被告儿女去接原告回家,但是原告拒绝回家照顾被告;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位于龙泉镇的房屋落户在原告名下,且原告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冯某于1999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共同的小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田某婚前生育三子三女,冯某婚前生育三子二女,冯某于2016年患病,现瘫痪在床,无语言、行动能力。原告因与被告子女发生矛盾离开被告跟随其女儿共同生活。被告的日常生活起居现由被告的女儿五兄妹轮流照料,原告尚可正常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另查明,被告现有退休工资2046元/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有需要原告进行扶助的诉求,经询问原告是否愿意回去与被告共同生活,尽其所能照料被告的生活起居,原告表示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扶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不仅包括男方对女方,也包括女方对男方,即男方有困难需要扶养,女方也有扶养的义务。该案中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均年事已高,且被告患脑梗塞、右枕钙化、脑萎缩等疾病,现瘫痪在床,无语言能力,已丧失行为能力,原告虽无收入来源,但有部分劳动能力,尚可正常生活,可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也可以对被告进行照料,现因被告丧失行为能力,需要原告在生活上尽其所能予以扶助,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拒绝对被告的生活起居进行照顾,没有履行对被告的扶养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原告无收入来源或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原告可以向子女进行主张。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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