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离婚纠纷是否要先调解?
发布日期:2018-08-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近日,一对年过半百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闹上了法庭,丈夫觉得妻子老是“啥事都要说了算”愤而起诉,一审中,法官认为二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老汉不满一审判决,再次上诉。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先对二人进行了调解,经法官的耐心调解,二人终于握手言和,不再离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进入二审程序的离婚纠纷依然可以适用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是一种审判前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程序,实践中的调解程序更加符合当代善良风俗、社会伦理的一种需要。审判前先进行调解,而不是僵硬地运用审判程序,这样也可以节省诉讼的人力等资源。
调解无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里要注意“重婚”与“同居”两个词,很多人认为只有再次进行结婚登记才算重婚,对“重婚”的认定产生了误解。另外就是“同居”,有不少人将出轨的情形也认定为离婚的法定情形,这里要分清,“同居”不等于“出轨”。
2、有家暴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夫妻一方有家暴倾向的,另一方在举证过程中应负举证责任,比如报警记录。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这里要注意“感情不和”,并非分居两年就可以被判决离婚的。
5、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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