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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8-08-27    作者:杨建勇律师
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小石(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991年10月出生的小石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小瑞(化名),两人便交往起来。经过相处,小瑞对小石也产生了好感。2009年4月份小石与小瑞建立恋爱关系,两人先后在城关镇天阳旅社等地发生性关系。之后,小石才知道小瑞系1996年3月4日出生。
  法院认为, 被告人小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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