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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特殊岗位工作应考虑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

发布日期:2018-08-27    作者:杨建勇律师
用人单位安排特殊岗位工作应考虑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譬如,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拟从事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并有具体的要求。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岗之前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没有进行健康检查,就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工作,以致其在工作过程中死亡的,用工单位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一般可认定为工伤。如果用工单位为非法用工单位,则有可能需要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工作的岗位,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和承受能力,关心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利,既是用人单位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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