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发布日期:2018-08-23 作者:首席张国权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中我方是被告的代理人,原被告已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大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二女儿及婚生小女儿由被告抚养。现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婚生二女儿的抚养权,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变更请求,是本案的关键。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3日在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于2014年2月12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大女儿由原告抚养,二女儿及小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在本次诉讼中称其又嫁人,现任老公经济条件较好,二女儿跟随被告生活条件较差,因此希望变更二女儿的抚养权。被告答辩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自愿约定三个孩子的抚养权,且二女儿及小女儿跟随被告生活状态良好,不宜变更生活环境,被告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抚养好两个女儿,并且原告没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继续抚养二女儿及小女儿。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邓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随意改变婚生女儿的抚养关系对尚年幼的孩子今后的生活不利,且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故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继续抚养二女儿及小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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