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抚养权: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发布日期:2018-08-23    作者:首席张国权律师
汪某诉何某某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我方是被告的代理人,原被告已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大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二女儿及婚生小女儿由被告抚养。现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婚生二女儿的抚养权,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变更请求,是本案的关键。原被告双方于201083日在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于2014212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大女儿由原告抚养,二女儿及小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在本次诉讼中称其又嫁人,现任老公经济条件较好,二女儿跟随被告生活条件较差,因此希望变更二女儿的抚养权。被告答辩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自愿约定三个孩子的抚养权,且二女儿及小女儿跟随被告生活状态良好,不宜变更生活环境,被告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抚养好两个女儿,并且原告没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继续抚养二女儿及小女儿。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邓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随意改变婚生女儿的抚养关系对尚年幼的孩子今后的生活不利,且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故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继续抚养二女儿及小女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