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岁儿请求随父生活 父亲诉变更抚养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8-17 作者:马俊哲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婚生子罗小某由原告罗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易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从2018年6月开始给付,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2002年3月生育儿子罗小某,2016年9月经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罗小某由被告抚养,该判决已生效。自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罗小某一直与原告及其母亲一同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婚生子罗小某已年满16周岁,现在北京体验生活,在某面包店当学徒,自认月收入1200元。婚生子罗小某到庭要求随原告一同生活,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父或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依法协议变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告罗某举证证明有上述第(3)种情形存在,婚生子罗小某现已满十六周岁,明确表示要随原告罗某生活,考虑罗小某自原、被告离婚后一直同原告母亲生活多年的现状,从尊重孩子的意愿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婚生子罗小某由原告罗某抚养更为适宜。现罗小某在北京某面包店当学徒,自认月收入1200元,已具备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鉴于此,被告给付罗小某的抚养费以每月5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罗小某1500元抚养费的请求过高,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