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刷外墙不慎坠落摔伤定作人选任过失担责20%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马俊哲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何燕妮) 万某与朱某合伙,承揽了付某自家房屋外墙粉刷工作,不料在工作过程中,朱某从铁吊架上摔伤。朱某的各项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万某赔偿原告朱某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付某赔偿原告朱某人民币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将自家房屋外墙粉刷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给被告万某,约定泥工工资18元/平方米,滴水边每米18元,由被告万某提供外墙粉刷所需工具及设备。被告万某遂与原告朱某一同合伙进行外墙粉刷。2017年12月11日上午8时许,原告朱某在粉刷外墙时不慎从3米多高的焊接铁吊架上摔落致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原告朱某L1椎体压缩性骨折、L1左侧横突骨折,经手术治疗,为九级伤残;右耻骨上下支粉碎性骨折,耻骨联合分离,畸形愈合,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付某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万某,其未审查承揽方是否具备相关施工资质,也未确保施工人员是否采取了较为安全的作业措施,存在选任、指示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万某作为合伙人,提供了施工时所用的铁吊架,但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也未能确保作业人员在务工时采取安全合理的作业方式,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朱某在务工时未尽足够安全注意义务,在工作时疏忽大意,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法院确定被告万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付某承担2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经依法计算合理费用共计21万余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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