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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妨害公务又系累犯,经张律师辩护判处有期十一个月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张立俊律师
基本案情:在民警和辅警查处危险驾驶时,被告人张某同其他被告一起,采取推搡、勒脖子、拳击等方法阻扰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民警多人轻微伤,并且致使警用对讲机和民警私人手机毁坏。后张某被抓捕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此前,张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后在缓刑执行期间,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取消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满后不满五年,又犯妨害公务罪,系累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后经张律师多次沟通辩护,找出了张某的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总结: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其中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他们再犯。在本案中,张某屡教不改,多次犯罪,构成累犯,法律规定要对其从重处罚。但这与他存在其他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矛盾。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立俊律师认为,作为律师,应当要找出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让其受到真正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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