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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财产!

发布日期:2018-08-14    作者:邵贤南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事判 决书
 
原告:张某甲,,汉族。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乙,,汉族。
被告:张某丙,,汉族。
被告:张某丁,,汉族。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 蔡某, 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20177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贤南,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及三被告共代理人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向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院判决被继承人赵某遗留的房屋(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铁八村XXXX单元XX )拆迁款624601.068元由法定继张某甲法继; 2.诉讼费由被承担。事和理由:原告被继承赵某关系,原告系被继承人赵某的合法继赵某19941015日过世,原告在母亲赵某过世后以母亲赵某名义购买父亲张某单位职工房(即本案诉争的标的),垫付了所有的购房款,原告及其子女打小就直生活在这个房子里。对于原告购买的上述房子及相应的拆迁款, 因为原告系合法继承人并且是原告完全出资购买,故只有原告可以依法继承。原告与被告多次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
据当事人查确, 本院认定事实如:
承人赵某生前育有四子女,大女儿张某甲、大儿(198946日去世)子张某乙、小女儿张某丙19941015,赵某去世,大儿子先于赵某去世且只生育一张某丁, 张某丁享有继承。赵某生前居住于南昌市西湖区南铁八村XXXX单元XX,去世前未留遗嘱。赵某去世后,上述及其子女实际居并交房租水电等费用。1997515,原告张某甲以被继承人赵某的名向南昌铁路局交纳人民7972元购买其父张某(已故)单位职工房,赵某生前居的上述房屋,并办理房产证,房产证号权证西字第XX,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20l61229,告之子王某与名被告签订《铁路八XXXX单元XX室征迁款的大致说明,约定:该套房屋面积52.26,总价624601.068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评估价设施迁移费提前签约奖励接区政府规定计算。 该套房屋继承人四家约定,房屋总价由法院判决后进行分配,其它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评估价设施迁移费提前签约奖励)由现住户张某甲领取。 20172,房屋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 经青山湖区住房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核算,该房屋可获得675624. 128元货市补偿, 其中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补偿金额为446143. 62元、补助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20%计算为89228.724、提前签约奖励费89228.724、提前签约奖12000、搬家偿费500时过4233.06、業修补偿费29270、电120、宽200空调1100元、管道天然气3200大阳能400,项费用合计624601.068,后九项费用合计51023. 06元。上述房屋收补偿与安置收、支款结算单上有原告之子王某及名被告签字捺印确认。此后,原告领取了51023.06,房屋其余补偿款尚未领取。
综上所,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法》第、第第五条、第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第之规定,:
一、因赵某下商昌市西湖区南铁八村XXXX单元XX房屋被征收所得货币补偿未领取部分即人民 624601.068,由原告张某甲继承312300. 534,由被告张某乙继承l04100. 178, 由被告张某丙继承104100. 178,由被告张某丁继承104100. 178 ;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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