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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8-08-07    作者:何峤巍律师
代 理 词 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戴某某的委托,指派何峤巍律师提任戴某某诉刘某某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庭审,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被告二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有一子,虽然婚姻关系现已破裂,但双方有共同的孩子,尚有唯一的感情纽带,从有利于孩子健康的成长生活考虑,从照顾孩子的情感考虑,从照顾女方的,但是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但是孩子现在已经五岁见了,作为妈妈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是需要看孩子,孩子也需要妈妈的照顾,孩子一天 原告诉请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总结如下几条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      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戴某某虽然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刘小某,其作为母亲,仍然有探望刘小某的权利。故原告请求探望婚生子刘小某的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二、原告诉请行使探望权方式合法也合情、合理。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原告希望子女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期望通过合理的探望权方案,来尽量减少或者弥补因此而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因双方婚生子刘小某自出生九个月后就由被告家人强行带走并一直阻止原告探望,孩子目前才五周岁多,原告思念幼子心切,在探视孩子被拒、被打后无奈诉至贵院。 三、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以下方案供法庭参考: 鉴于原告去被告处探望孩子有人身危险性,请求将原告探望孩子的住处确定为原告指定的住处,其中,短期探望,每月两次,由被告将孩子送到原告指定的北京住处;暑假期间,每年暑假期间将孩子送到原告指定的住处,原告暑假期间与孩子连续共同生活30天;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并告知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干扰原告行使探望权。  从有利于培养孩子的身心健康,促进与母子感情交流的目的考虑,本案确定原告的探望权为逗留式的探望权为宜,因原告去被告处屡次被打并有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了两次人身保护令的先例,代理人认为,确定行使探望权的地点应以原告住处为宜,即由被告将孩子送到原告住处,并按时接回。该诉讼请求有利于母子有较长时间的交流与了解,符合伦理道德,应予支持。    四、原告已经积极支付抚养费,被告应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且原告为孩子购买了100万的健康医疗保险,能够与被告一起共同承担孩子的医疗保障。原告自离婚后一直积极的履行着抚养孩子的义务。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何峤巍(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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