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的民事诉状
发布日期:2018-08-07 作者:乔军翔律师
原告:冉某,女,生于1987年2月10日,汉族, 电话:19991622247
被告:邰某某,男,生于1988年2月11日,汉族, 电话:15390060094
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邰某某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礼金人名币6万元,支付原告购置家电款8000元;
四.被告清偿用于其个人支出的债务29000元;
五.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款10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原告与被告在汉中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11日在某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出性格孤僻,脾气暴躁,经常无端寻衅,常为家务琐事对原告斥责辱骂,并且家中的日常生活费用全凭原告一人打工维持。
生活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均感性格差异极大,很难融洽相处,于是,在2015年 11月14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亲笔签写《离婚书》,并承诺离婚后一年内支付原告生活帮助款10万元。此后原告发现自己怀孕,离婚一事亦未办理手续。
2016年10月14日,原告婚生男孩邰某某。生育孩子后,原告本以为被告可收心敛性,善待原告母子,谁料,被告仍习性不改,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执吵闹,从不支付原告母子生活费用。时至今日,原告与被告分居已达一年之久,目前已形同陌路,矛盾尖锐,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均感和好无望。
原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娘家现场给付被告陪嫁礼金6万元;原告购买家用电器支付8000元;被告借原告兄长现金2万元,以原告名义贷款9000元,全部用于被告个人支出。
综上,特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具状贵院,请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