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有没有孩子的探望权?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怀向阳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男方李某与女方胡某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李小某。2013年7月,男方李某因故去世。此后孩子一直随胡某生活。此期间孩子的祖父母因经济条件较好,每月主动支付给胡某1000元,作为其孙女的抚养费用。但自2015年1月起,胡某不允许孩子的祖父母来探望孙女。2016年4月,孩子的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其对孙子行使探望权。胡某主张孩子祖父母不享有探望权,婚姻法也没有赋予祖父母对孩子有探望权。
【承办过程】
李小某祖父母正迫于无奈时,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怀向阳律师,并将此事全权委托给怀向阳律师代理。怀向阳律师认为,一,探望权的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即祖父母是孙子女的直系亲属,这便为祖父母享有探望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二,现行的《婚姻法》、《民法通则》(现为《民法总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又没有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之的原理,祖父母要求探望孙女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况且,祖父母承担对孙女承担了部分扶养义务,应当享有一定的探望权利。三,祖父母的行使探望权也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子女情感所需,也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应当予以准许。怀向阳律师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从探望权设置的法理角度出发,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
【审理结果】
祖父母如愿以偿,获得了对孙女李小某的探视权。
【律师点评】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很多时候更多地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但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能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所以,通常情况下,祖父母的亲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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