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7-14 作者:吴丁亚律师
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8月28日。
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月24日。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12月14日生下一子取名武某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起初被告有工作,随着被告越赌越严重连工作都不干了。原告对被告好言相劝,但被告一直毫无悔改之意,原告多次劝说甚至以离婚相威胁,但被告仍屡教不改。结婚几年,被告输掉家里所有的积蓄,甚至将原告三金都输掉,因此原告从伤心到绝望。并且被告在几年中没有尽到过抚养义务。由于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此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法律关系;2、双方婚生子武某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主要原因是原告所说的赌博是同朋友之间耍的,耍我可以改。另外考虑到有孩子,年龄小,我不想造成家庭破裂,近两年来我没有赌博,家里情况完全可以养活家人,我自己的债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慢慢偿还,希望给个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相识,自由恋爱半年后于2011年10月20日在伏家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武某乐。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婚后由于被告有赌博习惯,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及双方感情出现矛盾,故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经自愿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并且双方于2011年12月14日生育一男孩,离婚对于孩子健康成长不利。被告有赌博习惯,但原告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赌博已达到恶习的程度,而被告自己也有悔改的意愿,并且说自己近两年没有赌博,以前只是和朋友耍,而且今后要努力改善生活环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喜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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