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彩礼钱”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18-07-11 作者:赵荣律师
受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一旦决定要联姻,在完婚之前,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乃定。但若结不成婚又要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正因为彩礼习俗在生活中影响较深,关于彩礼的纠纷的也从未间断过。那么,关于彩礼所涉及的法律常识,大家知道多少?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编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男女双方都是农村人,在农村办理了酒席,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随后两人便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的时间。结果,无论是因二人性格不合,还是婆媳关系难处等多种原因,女方不愿意在男方家继续生活下去了,打包行李直接回了娘家。而走了几个月后,女方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男方起诉女方,要求女方返还男方“结婚”前给付的彩礼及举办酒席的钱。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这对男女,女方是不是要返还男方所给的彩礼?
虽然《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彩礼钱”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因每个案件的情形不一,关于彩礼在返还比例的确定上,也各不相同。根据小编在日常代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执业经历及查阅各地法院裁判文书,总体而言,法官在作出判决前会充分考虑是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流产及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彩礼钱”的返还比例。对在恋爱中赠送的礼物,法官一般认定为培养感情,缔结婚约关系而自愿支出的,属一般赠予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予返还。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如改口费、认亲费,在办理婚礼过程的实际花费等一般也不予退还。
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结婚不讲财”,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结婚彩礼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淡化状态”。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婚姻作为中国人的头等大事,“结婚彩礼钱”逐渐被中国老百姓重视,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响,“结婚彩礼钱”由新郎单人承担改变为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担。关于“彩礼钱”的相关法律问题,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到这,希望大家有所收获,最后祝福大家每一天都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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