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多分财产专区女方得91万
发布日期:2018-06-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2个月快速离婚
诉讼期间将共同房屋出售,并分割出售款
2016年10月9日结案
女方多分5万房屋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分居,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同时居住在外地,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尤忠华【速裁庭】。
立案时间2016年7月13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9日,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出售款双方分割,女方多得5万元。【女方得91万,男方得86万】
3、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 开庭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系统全面的调解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且很多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口号性的答辩,在谈到最终实际的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同时配合拖延诉讼能够获取的利益差别与此次调解方案到底有何不同等新颖便捷高效地方式,多次为当事人实现了一别两宽的离婚终极目标,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庭审后,两次庭审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2个月快速离婚,双方唯一争议的房屋是本案处理的焦点,而双方均无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的能力,故出售房屋系唯一的出路,但是被告第一次庭审坚持拿房,又不同意出售,庭后又对房屋评估程序采取抵抗态度,后续律师进一步与法院沟通,积极协调当事人之间协商此事,最终使得双方理性面对问题,而且在第二次开庭之中成功说服对方,让我方多分5万元,此举也相应的适当照顾女方,兼顾婚姻法的公平正义原则,至此调解完毕,当场拿到调解书。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6民初X号
原告:A,女,汉族,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尤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B于2012年5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出卖昆山市屋款属于原被告双方的177万元,原告A分得91万元,被告B分得86万元;被告B于收到买方给付的首付款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9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824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减半收取4120元,由原告A负担2120元,被告B负担2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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