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产离婚时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罗春利律师
甲与乙因感情破裂,甲诉乙离婚,双方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并无异议,只能房产分割有分歧。双方于婚后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但系甲母全款出资。甲认为房产系其母亲为自己购买的,此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无权分割。乙认为此房屋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分割其中一半的份额,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此房屋现价约为700万元。
【律师评述】
笔者接受乙的委托作为代理人,认为乙的请求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此房屋系甲母出资购买,但购买时经双方同意登记为双方名下,认可此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属性,当时甲母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甲母对甲乙夫妻二人的赠与。但甲母出资的情况应作为甲适当多分的考虑依据。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应考虑到实际出资人、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离婚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综合各种因素,且双方认可房屋现价值为700万元,法院判决系争东方路房屋产权归甲所有,由其补偿乙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10万元。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138111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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