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诉状
发布日期:2018-06-23 作者:乔军翔律师
民事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10日,汉族,村民,电话:15295628863。
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13日,汉族,村民,电话:18550976564。
诉讼请求:
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姚某某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800元,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事实与理由:2002年8月原告与被告在打工期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5日原被告在陈仓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出性格孤僻,脾气暴躁,经常无端寻衅,常为家务琐事对原告轻则斥责辱骂,重则拳脚相加。原被告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07年11月5日,原告婚生男孩姚某某。生育孩子后,原告本以为被告可收心敛性,善待原告母子,谁料,被告仍习性不改,对原告辱骂殴打与日俱增,并养成了经常性赌博的恶习。从不支付原告母子的生活费用、家庭日常开支全凭原告一人打工维持。
原告曾数次与被告协商离婚,因诸种条件未达成协议,原告也考虑到孩子尚幼,骨肉之情难舍,一直委曲求全,忍让迁就,几次写了诉状,也就一直拖延至今,原告整日以泪洗面,度日如年。
时至目前,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从2017年5月7日至今,原被告已分居一年之久,关系恶化,矛盾尖锐,感情彻底破裂。
原被告尚无债权债务,亦无共同财产。
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特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具状贵院,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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