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区离婚房产分割咨询专项:唯一住房律师如何争取分割
发布日期:2018-06-17 作者:庄荣华律师
第一次起诉离婚
快速判决离婚-男方获取孩子抚养权和唯一住房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江宁离婚案件2018-4-19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起诉之时才分居,男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汤战鹏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唯一房屋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
三、孩子归男方,女方每月支付800月,同时补齐婚内相应抚养费(2017年9月至今的抚养费)。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从我执业处理离婚案件多年的感受得到一个非常宝贵的经验,就是当事人离婚决心越强则越能够快速离婚。
最高院强调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从五个方面入手判断
1、婚前关系如何,2婚后感情如何,3、双方是什么样的矛盾以及双方处理矛盾到底是钝化矛盾还是恶化矛盾,4、原告离婚的决心,5、双方到底有无和好可能。
由此可知原告离婚的决心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重要的因素。
不少当事人遇到夫妻矛盾或感情的痛苦当下是非常容易表达出自己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四处咨询律师该如何办理离婚、离婚的流程、离婚的证据、以及离婚和相关费用和成本,但犹豫类型的当事人迟迟没有起诉,原因也绝对不是因为双方还有协议离婚的可能,那到底是什么使得这样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的当事人,迟迟连诉讼离婚的第一步都还没有完成,还是原地踏步、毫无进展。
答案其实是恐惧!
怕第一次离不掉!
怕对方不给自己财产、不给自己孩子!
怕证据不足支持自己的观点!
怕对方请了律师该怎么办!
怕对方找了相关社会关系该怎么办!
怕对方万一开庭不来怎么办!
怕对方转账隐匿财产该怎么办!
怕对方受到诉讼通知后实施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
总体上TA在心里无限循环这些担心的过程
其实就怕离婚的结果不好、离婚的时间慢,还不如现在这样混日子。
可世界上就是有一群人,目标性非常明确,不到目的誓不罢休,非常清楚等待不如出击,只要进入诉讼环节就已经获取一半的成功,即使第一次判决不离,起码程序也走了一半,离婚的目标也将会近在眼前,很快就能实现离婚愿望。
而这类人还愿意借助专业离婚律师的帮助尽量在第一次诉讼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更重要的机会在于利用诉讼技巧、条件和方法的交换来实现比较利益平衡,实现和平分手,快速离婚。
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争取到唯一一套夫妻共同房产,也争取到孩子抚养权、抚养费。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1981年,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989年,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后变更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B离婚;2、婚生子C由其抚养,B每月支付抚育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B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之间的生活理念产生差距,现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同意离婚,一子C应由其负责抚养教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予以分割。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住宅房屋拆迂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契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杏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虽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一子C的抚养问题,因C一直随A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其成长,故一子C由A负责抚养教育为宜,B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对于双方婚后购买的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1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归A所有,A应支付B折价款32500元,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双方婚后所购买的X室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A主张系向其父母借款所购买要求予以多分,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该房屋归A所有,由A支付B扣除银行贷款后相应的折价款,故A应支付B房屋折价款906174. 82元[(2300000元-487650. 36元)÷2],故A应支付B的财产折价款合计938674. 82元。对于A婚后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因上述拆迁安置协议系由E、A、F共同签订,后三人又共同取得了拆迁安置房屋,因上述拆迁安置房中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予处理。如B认为上述拆迁安置房中应有其所有的部分,其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舰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一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自201 7年9月起,由被告B每月支付A抚养教育C的抚养费800元,均于每年1月底前、7月底前各给付4800元(其中201 7年9月-2018年6月的抚养费8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付清),至C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1套归原告A所有;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1辆归A所有。
四、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款938674. 82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1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65元,由原告A负担8283元,被告B负担8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如果说烦恼是黑暗,智慧就是明灯,当明灯照破黑暗时,黑暗就不见了,所谓“千年暗室,一灯即破”;其实,黑暗原本就不存在,只因为没有明灯,所以才会黑暗。同样地,烦恼本来是不存在的,只因为没有智慧,观念上还会颠倒错乱,才会产生冲突、矛盾和挣扎。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