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8-06-16 作者:陈祖权律师
离婚纠纷代理词
审判员、书记员:
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采纳。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应当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当中,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较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为一般。婚后又因被告不顾家,酗酒、打牌等导致双方争吵不断,导致双方婚后的关系不断恶化,并最终造成双方在2017年年初再次爆发冲突,原告外出租房居住,并于2017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之后,虽然法院以“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然有希望可能和好”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被告在第一次诉讼时也表示“愿意尽量改正坏毛病,努力修复夫妻感情”。但是在法院判决之后,双方均没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的意思及举措,双方至今仍处于分居状态,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互不往来。此外,在原告已经承担了小儿子幼儿园的学费以及房租等费用的前提下,被告一而再的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导致女儿小小年纪就负气外出打工,这一行为显然不仅违背了被告在第一次诉讼时“愿意尽量改正坏毛病,努力修复夫妻感情”的承诺,而且更加激发了双方的矛盾,同时也印证了被告不顾家、酗酒、打牌等不良嗜好的存在。因为被告并没有房租、房贷等大额的支出,在正常情况下,其收入完全可以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其一而再的拒绝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只能说明其并没有改正其喝酒、打牌等坏毛病。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完全符合上述“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小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根据审判实践,两个小孩应当由一人抚养一个,而且在双方分居之后,儿子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因此,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出发,应当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采纳。
谢谢
代理人: 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
陈祖权律师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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