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032. 受他人雇佣暴力驱赶商贩 对摆摊商贩的财物进行打砸 毁损公私财物 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18-06-14 作者:梁波律师
【辩护律师权利义务】在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职务犯罪、各类经济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扰乱金融秩序案件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看守所会犯罪嫌疑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及受害人的刑事代理。
【律师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取保候审简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满足条件的,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律师此时可以向有关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时律师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确定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程序合法性等。侦查机关受理刑事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后,需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案例】阎某某、方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津0116刑初8001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刘某、孙某与李某于2014年11月开始合伙经营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裕岭嘉园小区的菜市场。2015年初,部分个体商贩在纬二路与君康路交口附近违章经营,三人遂先后多次驱赶商贩但效果不佳。2016年9月,刘某、孙某二人商议雇佣他人暴力驱赶商贩,由孙某找到其手下打工人员裴某某帮忙联系。2016年9月12日,裴某某召集了裴某超及被告人阎某某、方某、孙某某等十余名外地男子到达天津,刘某、孙某、李某共同和裴某某、阎某某、方某、孙某某等人商量了作案细节,后由李某购买了作案用镐把,当日19时40分许,孙某、李某驾车将阎某某、方某、孙某某等人放置在作案地点附近,后在另一端接应。阎某某、方某、孙某某等人遂手持镐把对在纬二路与君康路交口附近摆摊商贩的财物进行打砸,致多名商贩物品受损。
【鉴定意见】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932元。
【辩护意见】案发当日被砸摊贩报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阎某某到宁城县公安局黑里河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方某二人到宁城县公安局黑里河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案犯已经赔偿了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方某、孙某某受他人雇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某某、方某、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三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均自愿认罪,均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对较轻,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认为三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依法均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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